怎样提高调查对象配合度

 

摘自《中国统计》2007年第4

 

20世纪90年代以来,调查对象配合程度呈逐步下降趋势,已成为影响各类调查(普查)数据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统计部门主要精力还集中在管理体制、基层基础、调查技术等方面,对配合性下降的问题尚未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面对官方、社会各界对数据质量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全面、系统地研究如何提高调查对象配合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表现形式

调查对象配合性主要指微观经济主体或自然人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统计信息的真实程度以及采取主动行动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具体包含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所谓结果就是提供真实的信息,过程是指调查对象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配合调查工作的进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计部门的调查种类和调查频率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但是由于利益取向日趋多元化,调查对象配合程度明显下降,造成统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不匹配。不如实申报、填报,采取躲避、回避等不配合行为,导致数据出现失真或采集困难,增加了统计部门的调查成本。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许多单位虚报或隐瞒统计信息。最常见的是提供不真实信息。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了自身小集团的利益瞒报数据,采取瞒报职工收入;企业瞒报产量、产值和利润。也有一些部门企业为体现成绩,采取虚报。部分企业根据“需要”上报数据,同一个东西上报给统计、税务部门往往会成两个截然不同的账本。

二是个人漏报。个体经营户少报收入,据调查正常情况大约漏报1/3~1/2,由于他们未建立基础账本信息,统计部门难以逐个核实数据;家庭户少报收入,尤其是城市居民一般不愿意填报灰色收入。

三是采取躲避或拒绝态度。个别调查户不配合,以至于不得不更换新户,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甚至出现过调查员入户被逐出的典型事例。根据一些调查公司的实践,目前北京市入户调查的无回答率已经高达90%以上,如此大的拒访率使许多精确的抽样设计变成毫无意义。从企事业单位看,部分单位未申报,以至于形成漏统。如一些房地产公司未及时上报房屋建设、销售情况,造成漏统。还有一些单位以上级有规定为由设置障碍,或推说资料全部在上级主管部门无法提供而不了了之。

原因分析

法人和自然人有顾虑。担心填报的数据会泄漏商业秘密和露富,会作为有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处罚依据,认为参加调查只是单方面配合政府机构,而对自身的发展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统计法》本身不够健全。法律制度对规范统计关系,尤其是统计部门对社会单位的管理细致程度不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国家各类法定统计调查的严肃性。也还有统计部门宣传统计工作和《统计法》还不够深入的因素存在。

统计部门自身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对法人和自然人的个人资料保密制度的规定不严格,严重影响了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度。一些地方将用于统计目的的单位、个人资料用于征税、计划生育管理等目的,还有一些统计部门未经企业同意公开使用或发布企业单项资料现象很普遍。也有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和管理的需要。

注重为政府决策服务,缺乏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和企业对统计工作缺乏了解 ,配合程度下降,影响数据质量。如对外宣传以“歌颂”为主,老百姓认为与实现生活和感觉差距较大,从内心有抵触情绪。

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目前,城乡居民家庭收支调查内容详尽,指标繁杂,且要求及时记载收支流水账,登记册每月、每季度需要上报,耗费调查户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统计部门每年支付给调查户的费用60240元不等,因此,一些调查户不愿承担此项调查任务,或者回忆性计大账,使得抽样调查的代表性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

调查员素质低,调查技巧较差也会造成个别误解现象产生。

主要对策

我们认为,调查对象配合性下降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统计部门的高度重视,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度建设层面上,通过制度建设使调查对象减少顾虑,说实话、讲实情,据实申报。同时辅之以相关资料和调查对象申报有机结合,以提高申报质量。

管理模式创新。探讨对大型调查和普查采取调查和管理逐步相分离的组织模式,实行政府统计部门承担组织和质量管理任务,采取发包形式,由其他力量具体实施,使统计部门真正从“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角色变为“裁判员”,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管理部门,希望能看到政府统计部门在质量管理上“挑肥减瘦”,少用一些成功的字眼。这样也可解脱基层统计部门人员疲于应付各类调查,无时间认真总结和进行业务学习的尴尬局面。

改进工作方式。国家、省、市三级对大型调查(普查)更多地注重面上的宣传,而对现场登记和质量控制措施多数流于形式。因此,需要转变思维方式,把质量控制放到首位。要树立为社会公众服务意识,增加亲和力。像天气预报那样,使统计信息逐步成为百姓生活离不开信息。增加统计信息采集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广为宣传统计工作过程,使老百姓相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增加百姓申报的责任感。

通过统计部门的各种宣传活动,如开展统计宣传活动,免费提供统计资料。搞好与被调查者的合作等,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的认知度和配合程度。

省一级建立产业、行业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等经济指标的参考标准范围,供调查登记时参考,使调查人员登记时大致有一个参考依据,防止收入与规模不配套的问题出现。建立税务、工商、行业协会等部门与统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

加强统计基层力量。由于统计工作量剧增,基层统计人力财力根本无法应对,加之调查信息对基层作用有限,有相当一部分基层部门采取应付态度,这也是为什么往往试点能成功,而正式登记时问题就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人力物力投入和组织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因此,必备的人力物力保障是基础。北京市在改革统计管理体制的同时,向基层统计所增加人员编制,就有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

严格执行统计处罚规定。从统计管理规定上制定严格的对经济主体、自然人的处罚条款,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目前,统计法对违反法律处罚过轻且笼统。今后需通过完善统计相关法律,对不依法改造法定义务者,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如《日本统计法》规定,对有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者要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或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欧盟统计局认为,官方统计调查的强制性和为被查者保密,是官方统计的两支柱。英国《人口普查法》明确规定,人口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任何被调查者必须无偿地履行填报义务,否则将受到处以罚金,甚至判刑的处罚。又如,《美国普查法》规定,官员和雇员故意地提供虚假的证明或虚假的报告者,或者违法泄露有关应予以保密的统计资料的,应处以2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五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美国普查法》还规定,无论何人,如果故意提供虚假回答的,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的罚金。但对任何公司、企业、学会、商店、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人、高级职员、代理人、主管人或主管人助理,如果拒绝回答有关统计调查问题的,或者拒绝报送由本人负责保管的记录和统计资料的,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罚金;如果故意提供虚假回答的,则应处以1000美元以下罚金。

严肃法纪。修改统计法,严格约束统计部门、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民众对统计部门的信任度。在国外,公民和企业的单项调查资料一般只用于汇兑和推断总体数据,而不允许用于其他。法律上规定,企业和个人的单项调查资料是绝对保密的,统计部门不允许向任何机关和个人提供,统计人员职业道德誓词中也有为被调查者保守秘密的内容。在德国企业和个人单项调查资料,只有具体组织实施调查的人掌握,连他的上级也无权过问和获得。政府各部门、税务机关和法院也无权查阅。英国国家统计局把被调查者资料委托给公司进行商业性信息开发,但是必须删除被调查者的可识别标志。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被调查者的资料,制定施行如此严格的保密制度,是为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使被调查者放心地为政府统计部门如实填报资料,提高公民和企业对政府统计部门的配合程度。我们应充分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把立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调查对象对统计部门的信任度。

经费要向第一线倾斜。统计普查,调查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经费要向基层倾斜,确保基层经费的足额到位,工作量与经费的合理配置。在市场条件下,对过去长期存在的社会化动员的可行性进行认真思考。对普查经费分配方针进行调整,普查经费应在今后统计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各级地方的提供比例,国家、省级应承担主要部分,因为,普查资料主要用于制定宏观发展战略,对国家、省级指导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对县级作用十分有限。

掌握配合程度下降的一种方法。

目前,关于配合性下降好处于定性范畴,至于对数据真实程度有多大把握尚无具体数据,我们数次普查采取的事后质量调查基本属于“交差”性质的,参考价值并不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步骤进行验证,推算出多种状态下的差异程度。

获取对比信息。抽选若干调查点,选取若干调查户(企业、私营 、个体户、家庭),然后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利用部门统计、行政记录、税收、工商和同行业内走访形式,核实申报数与核实数的差异。利用不同区域调查点申报资料,设计不同询问方式下的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分析由于调查员的责任心、水平原因产生的数据差异。

利用计量模型,分析原登记数与核实数的差异显著性检验,调查问卷的可信度和有效度测算。

利用模型,进行主要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